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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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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接見之精進措施及相關配套事項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7
  • 資料點閱次數:1445

機關辦理接見之精進措施及相關配套事項說明

受刑人之接見,分為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3種態樣。

一、一般接見

(一)定義:指符合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法規(以下簡稱相關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次數原則性規定辦理之接見。

(二)申請程序:接見人逕向監獄接見室申辦。

二、增加接見

(一)定義:指監獄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詳如附件1)並載明具體事由,向監獄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受刑人辦理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1、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三個月,為安撫受刑人情緒,俾利囚情穩定,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2、受刑人新收入監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三、彈性調整接見

(一)定義: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監獄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1、基於管理事由:

     (1)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詳如附件2)並載明具體事由,向監獄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受刑人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次數限制:

     1、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2、接見人如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受刑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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