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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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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接見申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19
  • 資料點閱次數:8025

一、 法令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3條、羈押法第63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 申請對象及條件

  1. 收容人之家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未便至機關接見者。
  2.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3.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相當理由或急迫聯繫需要,得申請行動接見 :
    (1).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2).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3).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4).
    請求接見者或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5).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1條第1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6).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三、 網路申辦方式

網路申辦:請申請人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ice.mjac.moj.gov.tw), 依「接見線上申辦流程」、「操作說明」說明進行網路申辦。

四、臨櫃或電話申辦方式

  1. 至本機關辦理遠距接見或於本機關網站下載遠距接見申請表單,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攜帶、郵寄或傳真至本機關。
  2.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攜帶、郵寄或傳真至本機關。
  3. 本機關收到相關證明資料後,經審核完畢,會依檢附之電話,聯繫請求接見者進行申辦作業,如請求接見者欲知辦理進度,可來電至本機關詢問辦理進度或預約接見日期。

五、 申請期間及審核

  1. 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15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2. 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16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系統會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或至APP或入口網→預約接見查詢之。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如因特殊情形,機關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3.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六、申請次數、梯次時間及限制

  1. 次數: 申請科技設備接見(包含遠距接見、行動接見及電話接見)次數,每月得二次,並與一般接見分別計算次數。
  2. 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時至下午1630分,共5梯次,以30分鐘為限。
  3. 限制: 預約遠距接見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

七、經核准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八、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2.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3.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4.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5.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九、取消申辦資格及拒絕受理

  1. 民眾利用網路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2.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十、 取消預約規定

  1.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利用網路申辦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15時前,至APP或入口網→線上預約查詢取消預約,電話預約者,請撥電話至本機關承辦人處取消。
  2. 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3. 如遇有特殊情形(如具保、假釋或住院等),機關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將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1. 接見時,最多可由2位家屬一同接見,利用網路預約者,接見的家屬需各自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完成遠距接見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可由同一申請人替其他申請人完成預約遠距接見。
  2. 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之收容人,禁止使用科技接見設備。
  3.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4. 遠距接見時,申請人應出示具照片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經矯正機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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