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見申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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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律師辦理接見須知
一、一般律師接見:
- 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偵查、審判程序之合法選任辯護人或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之辯護人,均可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
- 律師或非律師為刑事訴訟之告訴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或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之代理人或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之代理人,均得依上述選任程序後辦理律師接見,惟收容人為禁見被告應先經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同意後方得辦理律師接見。
- 為維護律師接見品質並避免影響收容人正常生活作息,律師辦理登記及接見時間如下:
辦理登記時間:上班日08:30~11:00及13:30~16:00。
律師接見時間:上班日09:15~11:30及14:15~16:30。 - 未受委任之律師,不適用預約方式辦理,惟得現場辦理洽談委任事宜;禁見被告僅得由所方協助遞入委任狀予禁見被告簽立。
- 法扶會指派之扶助律師在取得委任狀前,亦得持「接案通知書」及律師證辦理洽談委任事宜;若為禁見之被告,僅得由所方協助遞入委任狀予禁見被告簽名捺印,本項亦不適用預約方式辦理。
- 律師、辯護人接見未經預約而現場辦理者,請自行留意蒞所時間及斟酌辦理接見之人數,本所視律師接見室現況及警力進行提帶作業。(申請時間08:30~11:00;13:30~16:00)
二、律師預約接見:
- 辦理方式:
(1).律師申請辦理預約接見以完成委任程序且以傳真方式辦理,並以預約當週內日期為限。預約次周期日者,於當周最後上班日始受理傳真預約。
(2).預約最晚傳真時間:
i.預約上午接見,請最遲於前一上班日17:30前傳真本所戒護科。
ii.預約下午接見,請最遲於當日上午11:30前傳真本所戒護科。
iii.傳真完成後請再以電話確認,並得向本所確認戒護科之收件人。
傳真電話:04-23821162
聯絡電話:04-23853880轉214
iv.若無法依申請時段辦理,本所承辦人將於申請時段前以電話回覆聯繫確認接見日期與時間。
(3).律師預約接見申請單請至本所衛門、戒護科律見室索取或至本所網站(https://www.tcd.moj.gov.tw)「便民措施→律師接見申辦→附件下載」子系統下載。
(4).預約時段每日上、下午各4個時段(時間如預約申請單),每張申請單最多以辦理5名(限預約每日上下午之第1時段)收容人為限 (得預約人數依時段遞減)。
(5).如需攜同通譯或實習律師前來者,請事先於預約單註記(外籍禁見被告攜同通譯者需向院檢聲請同意)。 - 辦理程序及未依預約時段蒞所辦理接見之處理:
(1).完成預約後,請依預約時間前10分鐘至本所大門換證入所,並持相關身分證明及所需核定文件〈例:律師證、委任狀等〉,向總務科名籍股辦理報到登記後,至律見室等候區待引導辦理接見。
(2).律師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申請。
(3).律師無法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時,請於預約時間30分鐘以前來電取消預約或改點,於前述時間內取消預約或延後梯次辦理者,不列入違規計次辦理。
(4).預約接見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i.逾預約時間30分鐘仍未至本所大門換證或未提前通知即自行取消該次律見者,計違反規定1次,但律師到場後仍可改採「現場登記接見」方式辦理律師接見,由本所安排空檔時段辦理。
ii.自第一次違反前項規定後,半年內累計違反規定達3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預約接見之申請,違規次數於停止預約接見申請3個月期滿後,重新計算。
三、律師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視訊律見):
- 律師可申請被告之遠距接見或行動接見,惟禁見被告不適用是類接見。
- 申請遠距接見或行動接見,須網路申辦,可參閱本所官網相關規定。
相關問題可撥04-23853880分機212詢問。 - 遠距律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下午14:00~16:30,共分5個時段,每次以25~30分鐘為限;行動接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30,共分10個時段,每次以25分鐘為限(5分鐘為準備期間)。
-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理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視訊律見。
四、律師辦理律見應注意事項:
- 律師完成委任程序者,請儘量利用「傳真預約」方式辦理接見,俾利本所提前審查妥適安排梯次,有效分流並提昇律見效能與品質。
- 律見原則以「預約接見」者優先排定時間辦理,採「現場登記接見」者,由本所視現場實際狀況酌以安排辦理。
- 基於戒護安全管理需要,目前仍不開放律師辦理律見時攜帶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其他具連結網路之通訊電子產品,惟得攜帶安全介接之儲存媒體並使用律見室內電腦閱覽卷證。
- 律師辦理律見時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訴狀)予收容人,其他非與其訴訟相關物品(例:衣物、書籍或菜餚等)請至一般接見或單一窗口辦理。
- 律師轉交收容人相關訴訟文書時,應先交律見室人員先為違禁品檢查後由現場戒護人員交予收容人。
- 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禁止與收容人共用或提供飲品、食物、檳榔、猥褻圖片或其他違禁物品等,違者移送律師公會或檢察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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