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

行動接見申辦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06
  • 資料點閱次數:12427

一、法令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3條、羈押法第63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申請對象及條件

  1. 收容人之家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未便至機關接見者。
  2.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3.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相當理由或急迫聯繫需要,得申請行動接見: :
    (1).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2).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3).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4).
    請求接見者或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5).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1條第1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6).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三、申請方式及其準備文件(網路申辦)

  1. 本服務無法由機關進行網路系統代為申辦,請申請人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依「接見線上申辦流程」、「操作說明」說明進行網路 申辦。
  2. 以智慧型手機下載行動接見3.0APP,安裝完成後,依APP說明完成註冊及申請預約行動接見。
  3. 民眾帳號註冊完畢,登入後進入”帳號與服務”,選擇”服務項目申請”,其中有一項目為”需上傳之佐證檔案”,如身分為家屬或親屬,身分證明文件請上傳身分證正面圖片,關係證明文件請上傳雙方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利佐證相互關係,正面清晰照片請上傳個人清晰照片,如身分為律師,身分證明文件請上傳身分證正面或律師相關證明文件圖片,關係證明文件請上傳蓋有院檢收訖章之委任狀或足資證明委任關係之文件,正面清晰照片請上傳個人清晰照片。
  4. 第3點民眾上傳關係證明之文件時,如同戶籍,則上傳同一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如不同戶籍,請上傳雙方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如未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佐證關係,請提供其他足資證明關係之文件。
  5. 如家屬有提供同居證明類文件,請務必於文件上註記家屬及收容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同居居住地。
  6. 本所提供視訊接見使用之同居證明書供民眾下載,此證明書僅適用於本所一般接見及視訊類接見同居證明使用。

四、申請期間及審核

  1. 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15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2. 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16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系統會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或至APP或入口網→預約接見查詢之。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如因特殊情形,機關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3.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五、申請次數、梯次時間及限制

  1. 次數: 申請科技設備接見(包含遠距接見、行動接見及電話接見)次數,每月得二次,並與一般接見分別計算次數。
  2. 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6時30分,共10梯次,因需核對資料,系統以每梯以25分鐘為限。
  3. 限制: 預約行動接見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

六、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未申請行動接見資格者)
  2.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 影音設施。
  3.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4.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5.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七、取消申辦資格及拒絕受理

  1. 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2.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3. 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4. 請求接見者未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人數辦理,機關得拒絕受理申請接見。
  5. 如申請人於行動接見中符合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6條中止接見事由(本申辦說明第六點),或經調查後發現多次有符合中止接見要件,除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0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機關得調整行動接見之次數外,情節嚴重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6.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7.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8.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於本申辦說明下方下載點。

八、取消預約規定

  1.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15時前,至APP或入口網→線上預約查詢取消預約。
  2. 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3. 如遇有特殊情形(如具保、假釋或住院等),機關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將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九、其他注意事項

  1. 若沒收到電子郵件或簡訊可開啟手機上安裝之行動接見APP,點選使用者其他功能→查詢簡訊電子郵件紀錄,以點擊預約時段網址進行連線,或複製該網址,並打開手機所安裝之google、firefox等網頁APP,貼上該網址進行連線。
  2. 接見時如遇斷線,請點擊簡訊或電子郵件網址重新連線。
  3. 接見時,最多可由3位家屬一同接見,但接見的家屬需各自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或行動接見APP進行註冊及完成行動接見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可由同一申請人替其他申請人完成預約行動接見,並共用一台智慧型手機進行連線視訊。
  4. 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之收容人,禁止使用科技接見設備。
  5.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如有未經辦理登記者一同接見,經勸告仍未改善者,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之規定,機關得中止接見;未滿12歲之家屬,亦須進行網路申辦,始得一同接見,但不計入一同接見人數。
  6. 行動接見時,申請人應出示具照片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經矯正機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接見。
  7. 因行動接見係屬網路系統作業,建議申請人請於網路順暢之區域進行行動接見。
  8. 行動接見與遠距接見皆為視訊方式接見,行動接見為民眾使用自己擁有之載具(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與機關進行視訊接見,遠距接見則為非本縣市民眾,借用就近之矯正機關遠距設備,與收容人執行(或羈押)之矯正機關進行視訊連線,請民眾注意兩種視訊接見之區別。
  9. 疫情期間或其他特殊之情狀,新收收容人因檢疫需求,須隔離14日及自主健康管理7日,並且需等待相關檢驗報告,始得提帶至行動接見室進行行動接見;其他須隔離特殊收容人,需待解除隔離後,始得進行行動接見。
  10. 如行動接見進行中,家屬或收容人有對戒護人員謾罵、恐嚇、歧視等妨害公務之嫌,或者多次符合中止接見要件,機關得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十條但書之規定,機關因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每月行動接見之次數。

十、行動接見連線問題排除之建議

  1. 若進行行動接見前,請暫停行動網路網點分享,並將其他APP應用程式或非相關網頁分頁關閉,以保持最佳網路狀態,再點擊行動接見0 APP或簡訊內之連結網址進行連線。
  2. 如預設之瀏覽器無法開啟(本服務無支援大陸內建瀏覽器,如Opera),請開啟其他瀏覽器(Google Chrome、Microsoft Edge等瀏覽器),再複製簡訊內之連結網址貼至瀏覽器網址列進行連線(本服務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3. 被許可接見人所在之場所有需有穩定、安全之網路,建議使用家用Wi-fi連線,或尋找網路訊號較佳之地點進行連線;如使用家用Wi-fi連線,建議關閉其他使用者使用同一Wi-fi連線,保持網路順暢。
  4. 如以上方法均無法解決連線問題,建議使用家中其他品牌之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進行連線(將簡訊內網址傳輸至更換之智慧型手機或平板)
  5. 如被許可接見人為年長者或對網路連線操作較不熟悉者,請由熟悉操作之其他人協助,為避免家屬個資外流,協助操作者建議以同住家屬為主
  6. 建議使用國內較大品牌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提供之網路,請勿使用公司網路、iTaiwan等有設置防火牆之Wifi網路。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