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0
  • 資料點閱次數:1114
  1. 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2).應依照醫囑接受治療。
    (3).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如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4).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5).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6).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7).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8).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2. 監獄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各項應遵守事項之處理方式:
    (1).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2).但是,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或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等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行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3. 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書,由監獄視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4. 保外醫治期間,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應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再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