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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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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送入非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1
  • 資料點閱次數:1377
  1.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1).報紙或點字讀物。
    (2).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3).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4).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5).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6).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7).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2. 送入之方式如下:
    (1).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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