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送入非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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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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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1).報紙或點字讀物。
(2).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3).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4).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5).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6).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7).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 送入之方式如下:
(1).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