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親屬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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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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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 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D=21&mp=4) (採憑證作業)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mp=275)(採非憑證作業) -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