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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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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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 積極資格:
-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 刑期7年以下;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上開條件係指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2)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3)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4)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5)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6)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7)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8)重度肢體障礙。
- 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 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