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

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2-14
  • 資料點閱次數:1785
  1. 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2. 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3級每月縮短2日、第2級每月縮短4日、第1級每月縮短6日。
  3. 殘餘刑期不滿1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4. 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
  5. 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