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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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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的期間與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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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0
  • 資料點閱次數:1412
  1. 假釋期間:
    依刑法修正有下列三種情形:
    (1)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20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2)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15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3)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10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2. 假釋效力:
    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未經假釋撤銷者,其未執行的刑期,以已執行論,即原宣告之刑視同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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