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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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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8
  • 資料點閱次數:1923

標題:【廉政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宣導。

內容:

★1.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限制。

★2.次按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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