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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4-02-26
最後更新日期:107-11-16
資料點閱次數:2736
問:禁見收容人何時可以接見,可不可以寄菜或衣物?
答:
(一)收押禁見之收容人(含被告及受刑人)須依法院通知解除其禁止接見與通 信後,才可以接見與通信。
(二)收押禁見期間,禁見收容人除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得以至本所接見寄物窗口送入菜餚、物品外,其他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
(三)所送入之飲食(限菜餚、水果)以二公斤為限。衣褲(以三套為限,不可為紅色、高領、長外套、鐵製拉鍊)。被單、枕頭套(以一件為限)只可單層不可有拉鍊。
問:禁見被告是否可以寄錢給他?
答:
可以。寄(匯)錢方式如下:
(一)寄(匯)錢人不限制身分。
(二)現金:請攜帶「身分證」、「護照」、「未過期駕照」、「戶籍謄本加健保卡」至本所接見寄款窗口送入。每次金額最高新台幣8000元。
(三)匯票:請至郵局購買匯票,每次金額最高新台幣8000元,並詳細填寫寄件人姓名、地址,收件人姓名、場舍及編號,郵寄掛號。如無填寫寄件人姓名、地址及收件人姓名、場舍、編號,一律退回。
問:禁見被告家屬可不可以寄入書籍?
答:
不可以【寄】入書籍,但可至接見寄物窗口【送】入書籍。【送】入書籍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見收容人除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外,其他人士不得送入書籍。
(二)每次以三本為限。
(三)需為勵志或藝文書籍,不得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雜誌、刊物。其內 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例如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裸露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四)寄入之書籍不可以有寫字、畫註或做記號。
(五)請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編號。
問:接見時間是什麼時候?
答:
本所辦理接見登記時間規定如下:
(一)平日接見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登記時間為上午08時20分起至11時止;下午13時40分 起至16時止。
(二)假日接見時間:
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全日開放接見,登記時間同平日規定。每次以15分鐘為限,並依該日人數多寡適當調整之。
(三)如遇連續假日、節慶等,則另行提前公告。
PS:注意事項
在下班時間,如果您有問題或疑問,可隨時撥打戒護科勤務中心專線電話(04-23828642)(04-23853880轉303或30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問:未禁見被告接見、寄(送)入飲食物品規定?
答:
(一)未禁見被告最近親屬及家屬或其他之人辦理接見之方式如下:
1、申請對象:最近親屬及家屬或其他之人。
2、次數:每日一次。
3、時間:每次以15分鐘為限,並依該日人數多寡適當調整之。
(二)未禁見被告最近親屬及家屬或其他之人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方式如下:
1、地點:接見室單一窗口,由專人辦理。
2、次數:每日一次。
3、數量:送入之菜餚以二公斤為限。日常生活必需物品每樣以三件為限。
4、限制:
(1)飲食菜餚一律親送,本所不接受郵寄之飲食菜餚。
(2)被告出庭時,飲食菜餚及代收日常生活必需物品不得送入,
但可寄錢及至合作社購買物
品。
(3)日常生活必需物品可親送;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郵寄,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請,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將郵包單(包裹明細單)寄回家中,由家屬將此單貼於包裏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未禁見收容人接見,仍准送入菜餚、物品。但
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送入菜餚。
(三)未禁見被告最近親屬及家屬或其他之人辦理送入書報雜誌及物品方式如下:
1、地點:接見室單一窗口,由專人辦理。
2、次數:每日一次。
3、數量:送入之書報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衣服(以三套為限不可為紅色、高領、外套、鐵製拉鍊、被單只可單層不可有拉鍊)。眼鏡(限塑膠框鏡架、安全鏡片為主、透明塑膠眼鏡盒及眼鏡布);隱形眼鏡、墨鏡、玻璃鏡片不許送入。印郵資之有價信封以不超過新台幣100元為限(如:信封上印5元可收20個)。
4、限制:不可送入有妨害社會良善風俗及影響看守所紀律之書報雜誌。
5、
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送入書報雜誌及物品。但可寄錢及至合作社購買物品。
(四)未禁見被告最近親屬及家屬或其他之人辦理寄入書報雜誌及物品方式如下:
1、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請,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將郵包單(包裹明細單)寄回家中,由家屬將此單貼於包裏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寄入之書報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內容不可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虞,如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裸露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問: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規定為何?
答:
(一)接見規定
1、申請對象:
(1)四級受刑人及未編級受刑人(刑期在6月以下者):
最近親屬及家屬。每次只可申請2位。舉例說明如下:
配偶:
受刑人之夫或妻。
直系血親:
受刑人之(祖)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外)孫(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伯父叔叔姑姑【排除堂兄弟姊妹】、阿姨舅舅【排除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姪、外甥。
二親等內之姻親:
岳父母、繼父母、兄嫂、弟媳、兒媳、女婿、姐夫、妹夫、夫或妻之兄弟姊妹、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直系血親之配偶、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之配偶。
(2)三、二、一級受刑人:
最近親屬、家屬及其他之人(朋友)。每次只可申請2位。
2、接見次數:
(1)四級受刑人及未編級受刑人(刑期在6月以下者)每7日可以接見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5日可以接見一次。
(3)二級受刑人每3日可以接見一次。
(4)一級受刑人每1日可以接見一次。
3、接見時間:
每次以15分鐘為限,並依該日人數多寡適當調整之。
(二)寄發書信規定:
1、對象:
(1)四級受刑人及未編級受刑人(刑期在6月以下者)寄發書信對象限親屬,無親等限制。
(2)三級受刑人以上寄發書信對象不限。
2、次數:
(1)四級受刑人每7日可以寄發書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5日可以寄發書信一次。
(3)二級受刑人每3日可以寄發書信一次。
(4)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隨時寄發。
3、各級受刑人收受書信之次數不加限制。
PS:寄信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1、寄信人之聯絡地址、姓名。
2、收件人之姓名、編號、場舍單位。
3、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
(三)送入飲食菜餚及日常生活必需物品之規定:送入方式如下:
1、地點:接見室單一窗口由專人辦理。
2、次數:每日一次。
3、數量:送入之飲食菜餚以二公斤為限。日常生活必需物品每樣以三件為限。
4、限制:
(1)飲食菜餚一律親送,本所不接受(郵)寄入之飲食菜餚。
(2)日常生活必需物品可親送;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郵寄,受刑人事先提出 書面報告申請,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將郵包單(包裹明細單)寄回家中,由家屬將此單貼于包裏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受刑人未接見,仍准送入菜餚、物品。但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送入菜餚。
(四)受刑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或其他之人辦理「送」入書報雜誌方式如下:
1、地點:接見室送入物品窗口,由專人辦理。
2、次數:每日一次。
3、數量:送入之書報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衣服(以三套為限不可為紅色、高領、外套、鐵製拉鍊、被單只可單層不可有拉鍊)。眼鏡(限塑膠框鏡架、安全鏡片為主、透明塑膠眼鏡盒及眼鏡布);隱形眼鏡、墨鏡、玻璃鏡片不許送入。印郵資之有價信封以不超過新台幣100元為限(如:信封上印5元可收 20 個)。
4、限制:不可送入有妨害社會良善風俗及影響看守所紀律之書報雜誌。
5、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送入書報雜誌及物品。但可寄錢及至合作社購 買物品。
(五)受刑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或其他之人辦理「寄」入書報雜誌方式如下:
1、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受刑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請,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將郵包單(包裹明細單)寄回家中,由家屬將此單貼于包裏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寄入之書報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內容不可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虞,如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裸露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問:觀察勒戒收容人接見、通信及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規定?
答:
(一)接見規定:
1、每7日可以接見一次。
2、接見對象須為「配偶」、「直系血親尊或卑親屬」。
(二)通信規定:
1、觀察勒戒收容人每7日可以寄信一次。
2、收信人須為「配偶」、「直系血親」。
(三)寄菜(送入飲食)規定:
1、飲食菜餚:不得「寄」「送」入。
2、必需物品:可「送」入,但不得「寄」入。日常生活必需物品每樣以三件為限。
(四)寄(送)入書報雜誌之規定:
1、可寄(送)入之書報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
2、其內容不可有妨害社會風俗及影響紀律之虞,如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裸露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問:遠距接見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對象:
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每次以2位為限。
(二)次數:
每星期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三)進行之程序:
1、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可至就近機關或法務部下載)並檢附【戶籍謄本影本】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傳真或掛號郵寄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辦理。
承辦專線04-23828642轉212。
2、經審查核准後,會以電話或書面回覆,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3、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收容人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會以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
4、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攜帶證明文件正本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次者,得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5、經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取消本次遠距接見。
(1)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形跡可疑者。
(3)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6、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7、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問:何謂同囚共藜(監對監或監或所)遠距接見:
答:
矯正署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開放同時間收容於各矯正機關之配偶及直系血親與所在機關收容人遠距接見。
(一)對象:
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每次以2位為限。
(二)次數:
每星期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三)辦理方式:
在監(所)之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
(四)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含同囚共藜之任一方)如有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中)者,不得申請辦理同囚共藜遠距接見。
(五)申請同囚共藜遠距接見經長官核准後,接見前如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取消本次遠距接見。
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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