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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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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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外醫治之條件:
(1).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2).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之一般保外醫治規定。 - 保外醫治程序可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等 2 種,分述如下:
(1).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經審核核准後,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
(2).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函請檢察署依職權處分,再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完成後函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 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辦理程序及審查作業流程:
(1).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規定,且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I.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II.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III.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IV.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V.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VI.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2).機關辦理程序與審查:
I.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
病歷摘要),並先參酌醫囑,以及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i.病況嚴重性
ii.疾病治療計畫
iii.生活自理能力
iv.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
II.在前項評估中,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評估。
III.受刑人向監獄請求保外醫治者,監獄需交由醫事人員,依其病況是否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
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1 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 至醫療機構就診
或住院,取得診斷書、病歷摘要等相關證明文件, 並參酌醫囑評估其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
活自理能力 等規定審酌辦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
(3).綜合上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之保外醫治構成要件。又除有緊急情形得由機關核准辦
理先行保外醫治外,其餘依法均須由機關陳報「保外醫治報告表」,詳述其病況、疾病治療計畫、生活
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計畫等,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辦理。 - 被告如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由機關檢具診斷書等資料, 報請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是以,被告尚無保外醫治之適用。